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处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