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已废止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二)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划;(三)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四)有必要的开班经费。宗教培训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培训人数不得超过培训场所的容纳规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