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