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