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特区范围内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