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