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可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其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与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经营服务的,应当经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