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