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通行权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