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有效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