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土地权利证书;(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