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变更登记分为:(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二)更名登记;(三)更址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更正登记;(六)续期登记;(七)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