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或者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为准。土地登记簿(册)有划改的,应加盖登记部门的校对章。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原始凭证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