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主要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依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重要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