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开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五)乱扔、乱倒垃圾;

(六)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核心景区内修坟立碑、采砂;

(八)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珍稀野生植物;

(九)烧山、烧薪炭;

(十)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一)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