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分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其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分别设立界碑、界桩,按照景区的不同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