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每一预算年度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其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委员、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调查。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审计的,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