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已废止省、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