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九章 国防勤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国防勤务,并明确担负国防勤务公民和组织的数量规模、专业种类、组织方式、具体任务和相关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