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公安、工商、计划、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