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教育。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采取公交出行优惠等措施,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