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推动形成促进与保护专利的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