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查封扣押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三)包庇、放纵假冒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