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查封扣押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三)包庇、放纵假冒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