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单位,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禁止其以专利的名义参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