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涉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