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八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