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水利、农牧、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