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