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民政、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