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