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