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