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