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缴非税收入的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等。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

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

委托事项发生变化的,执收单位应当及时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