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设立专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