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申请认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取得相关认证或者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给予专项补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