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登记材料信息时,应当到合作社所在地现场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