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人社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人股或者出资证明书并设定保底收益,证明书格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持有承包地经营权人股或者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