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