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