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制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