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第三十七条有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