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三十三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害和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