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