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牛河梁遗址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环境遭受破坏或者遗址景观严重受损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