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牛河梁遗址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环境遭受破坏或者遗址景观严重受损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