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三条已废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