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