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