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九条有效省、西宁市、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