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