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